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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運須知
【摘要】:
第一條:行包運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機密文件、貴重物品、易碎品、易污品、武器、精 密儀器、有價證券等物品,不辦理托運,須旅客自行攜帶看管。
二、每位旅客隨車托運行包總質量一般不得超過40千克。
三、行包單件重量不能超過30千克,體積不得超過0.12立方米。
四、危險品及政府禁運物品不得夾入行包托運。對有疑的行包,由車站會同托運人開啟查看。
五、超過90天無人提職的(鮮貨易腐物品及時處理)行包,按無法交付行包處理。
六、旅客要求在中途停運行包時,一般不予辦理。要求運回原起運站或運往其他站點時,應重新辦理托運。
七、行包按每100千克公里折合1.5人普通客座運價計算;行包保管費按每天每件計算。
八、行包變更或取消托運手續均以每票計算。運費多退少補,裝卸貫不予退還。
第二條:因車站或運方責任,造成旅客誤乘或漏乘和行包遺失、損壞的,按以下規定處理。
一、安排旅客乘坐最近一班車至原車票指定的站點。
二、旅客留在車上的自理行包和攜帶物品如有遺失,損壞由責任方賠償。
三、旅客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,由責任方賠償,但賠償金最多不超過旅客認購車票款的100%。
四、非保價行包每千克最多賠償額一般不超過10元。如能證實物品內容和價值,可按國家定價同類商品價格,雙方協商賠償。
五、損博物品能修復者,按修理費加送修費賠償;不能 修復,但尚能使用者,按損失程度所減低的價值賠償。
六、保價行包遺失,按托運時申明的價格賠償,部份遺失,按申明價格賠償遺失部分。
七、遺失行包的運雜費全額退還。
八、寄存行包損壞,遺失的按每年千克最多不超過20元的金額賠償。
第三條:旅客運輸過程中因下列情況造成的損失,經營者不負賠償責任。
一、被有關部門查獲處理的物品。
二、行包外包裝完整,而內部缺損、變質。
三、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非經營者造成的損失。
四、不可抗力的情況。
五、旅客中途??坎话磿r上車造成的漏乘、錯乘。
六、旅客乘車途中自身病害造成的傷亡和損失。
第四條:旅客無票或持無效客票,不符合規定的客票乘車, 除補收始站至到達全程車票外,并處以100%的罰款。
第五條:旅客損壞車站、客車設備和設施的,按實際損失賠償。